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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快3登录2023-01-31 16:05

高校科技伦理教育 的三重原则******

  【专家视角】 

  作者:谢惠媛 、常舒铭(分别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随着科技 的快速发展,科技伦理治理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重点 。加强科技伦理治理,需要发挥教育 的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要重视科技伦理教育,“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 的重要内容 ,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科技伦理教育相关课程,教育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意识 ,遵守科技伦理要求” 。作为培育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的重要摇篮,高校应加快推进科技伦理教育,把科技伦理纳入教学 ,培养德才兼备 、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才 。

  高校科技伦理教育要取得成效 ,不仅要遵循科技伦理治理的总体要求 ,而且要尊重教学规律,聚焦教育对象特点。具体而言 ,应遵循制度与意识并重、目标与责任并重、规制与引领并重等三项原则 。

  制度与意识并重

  制度具有规范性和导向性,是开展有效治理 的重要保障 。然而 ,单凭制度本身不足以激发遵守规范的自觉,不足以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 。事实上,一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从根本上需要深层 的伦理意识和道德观念作支撑。就行为性质而言,行为之所以被称作 是道德的,主要 是因为行为者具有道德认知和伦理自觉,自愿恪守道德规范 ,而不仅仅是因为行为表现得合乎道德 。诚如冯友兰所指出的那样,道德行为 是“对于道德价值有觉解 ,为道德而行的行为”。就制度现状而言,目前我国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有待完善、治理体系尚未成形,与科技发展相伴随 的新问题往往倒逼制度作出回应,催生新 的规则。在转型升级阶段,伦理意识尤为必要且重要 。可以说 ,不管 是制度出台前,还 是制度执行过程中,科技伦理意识都 是最后一道,也 是最根本 的一道防线。培养伦理意识与加强制度规范 ,共同构成科技伦理治理不可忽视的着力点。

  围绕科技伦理治理的着力点 ,高校科技伦理教育应双管齐下,激励学生把外在 的规范转化为内在的需要。有调查表明,一些理工科学生对科技伦理抱有偏见,不重视学习规章制度,或者理解不全面、不透彻,处于“熟知而非真知” 的状态。鉴于此 ,教师应一方面向学生系统讲解我国相关道德准则和法律法规 ,介绍国际社会伦理建议书或伦理指南 ,帮助他们明确科技活动有制可依 、有规可守 ,另一方面给他们讲解道德的本质和功用等基本原理,并借助情景模拟或场景再现等方式 ,引导他们思考该情境中存在 的伦理问题,使其强化伦理信念,做到知其然 、知其所以然、知其所以必然 ,从而在价值理念上捍卫科技伦理 的权威性 。此外,高校还可通过辩论赛、知识竞赛 、社会调研和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营造教育氛围,多渠道帮助学生把制度规范内化于心,自觉以制度为准绳 ,在科技活动中始终保持伦理敏感度,发现与抵制违反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 ,在个体层面真正做到伦理先行。

  目标与责任并重

  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 是有目 的性的行为活动 。这些目标不仅指向物的推进,关乎某一特定科技领域 的突破,同时也应指向人的发展 ,体现“术”与“道”的有机统一 。就《意见》而言,科技伦理治理 的总体目标、科技伦理原则等,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对人之发展 的高度重视。明乎此,才能理解“科技无禁区”的谬误,避免陷入技术“价值中立论”陷阱。与正确理解目标同样重要的 是培育责任感。责任与目标紧密相连 ,在强烈 的社会责任感驱动下,科技活动更有可能减少“脱靶”概率 、降低伦理风险,更好地服务于人的发展。目标与责任相辅相成 ,充分体现科技伦理的落脚点 。

  着眼于科技伦理 的落脚点 ,高校科技伦理教育应帮助学生全面深入地把握科技活动的目标 ,培养与提升社会责任感。当前 ,一部分大学生单纯关注技术的推进 ,却忽视技术 的根本指向 ,忽略人的发展问题 。他们认为应严格区分研究与应用,主张前者在价值上是中立的,不应为其设置禁区,也无须承担社会责任 。但通观生命科学、合成生物学和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领域,不难发现,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应用之间 的边界逐渐变得模糊 。加之 ,科技领域本身专业性强 、技术壁垒高,事前风险研判难度大。著名 的“科林格里奇困境”提醒我们 ,当代科学技术的可控性正变得越来越小,技术对人 的影响很难在短期内清晰把握,只有通过人与技术的交互关系才能逐步呈现出来,但此时技术已对社会产生广泛且深远 的影响。对此,高校科技伦理教育应引导学生关注人的发展问题 ,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等多个角度思考行为责任,负责任地开展创新性研究 。

  规制与引领并重

  科技向善具体表现为 ,科技活动遵守道德准则 ,要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从这个意义上讲,科技伦理 的作用首先表现为,给科技活动提供必要规范 ,避免其侵害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防止其危害社会安全 、公共安全 、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除此以外,科技伦理还应发挥价值引领作用 ,引导科技朝着增进人类福祉的方向发展 ,使科技更好地造福人类 。换言之,科技伦理不仅要扮演好“守门人”角色 ,为制度制定 、伦理审查和监管等提供价值支撑,而且还应为研究指引新方向、提供新空间。

  从科技伦理的作用功能出发 ,高校科技伦理教育应帮助学生掌握与守好科技活动的底线和红线,同时帮助他们合理把握人与技术 的共在关系 ,多维理解生活图景,使其在深化认识过程中激发主动性和创造力,以科技呈现生活 的丰富样态 ,避免技术应用挤压生活空间而导致生活扁平化。这是实现科技创新与科技伦理良性互动的应有之义,也 是助推人民群众过上有尊严 的美好生活 的必然要求。

  高校科技伦理教育事关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事关科技发展方向, 是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基础性 、长远性要素 。必须坚持正确原则 ,切实做到意识与制度并重 、责任与目标并重、引领与规制并重,在培养更具伦理精神的未来科技工作者方面发挥更为积极 的作用。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3日 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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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 、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 ,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 ,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 、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 ,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 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 ,产权不清 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 ,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 ,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 。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

  第一 ,有关数据产权 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 ,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 。特别 是在2021年之后 ,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 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 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 ,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 ,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 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 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 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 的制度性内容 是当务之急 。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 的市场运营和交易 。数据具有有限排他 、可分割 、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 ,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 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 的层面 。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 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 ,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 ,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 、企业数据 、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 。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 、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 ,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 是不同 的 。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 ,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 ,权属的确立就更难 ,但公共数据 的开放又更为重要 ,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 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 ,各类数据 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 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 的结果 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

  构建“三权分置” 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 ,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 ,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

  一方面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 的分离权利。所有权 、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 、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 的构成 ,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 的掌控 ,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 。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 是不同的 。 “数据资源持有权” 是对于数据资源 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 的持有权 ,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 的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 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 ,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 ,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 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 的经营性权利 ,数据从一开始 的资源形态 ,经过加工处理 ,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 ,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 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 、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 的 。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 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 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 、合规等方面 的难点问题 ,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 ,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 。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 的数据保护内容 是不一样 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 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 ,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 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 的快速发展 ,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 。同时 ,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 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 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 ,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

  第二 ,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 。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 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 。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 、场内外结合 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 ,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 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 、经济 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 ,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 ,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 。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 、使用全过程 ,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 ,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 。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 是安全底线 ,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 、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 、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 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 ,数据要素 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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